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示有關教師受刑事判決確定當年度之成績考核,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應不得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限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1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20794 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 1 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 1 級外,並給與 1 個月薪給總額之 1 次獎金:……(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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