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本( 109 )年 2 月 20 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內政部 109 年 2 月 12 日台內移字第 109093073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部分規定修正條文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