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會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相關規定認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5 年 9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0541421651 號令副本辦理,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 1 份。
二、銓敘部 93 年 2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0932335581 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該部 105 年 9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0541421651 號令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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