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請利用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加強宣導,重申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0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6627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請各機關加強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倘有酒後駕車情形請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另如發現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臺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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