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麗豐微酵館」放棄觀光工廠續期評鑑,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108 年 10 月 9 日南市經產輔字第 1081110711 號函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108 年 9 月 23 日經中ㄧ字第 10830071880 號書函辦理。
二、麗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觀光工廠「麗豐微酵館」前接頒授觀光工廠標章時間為 105 年 9 月 14 日,依觀光工廠輔導評鑑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評鑑有效期間至 108 年 9 月 13 日止。
三、該公司未於期限內申請續期評鑑,爰「麗豐微酵館」自即日起喪失通過評鑑資格。除收回觀光工廠標章、不再懸掛於廠內之外,並將取消國民旅遊卡特約廠商及該局網站連結行銷、廢止觀光遊樂地區「觀光工廠類」標誌牌面使用權及路標。
四、檢附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原函各一份供參。
正本: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臺南市南瀛科學教育館、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