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臺南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人力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措施」,自即日生效,並視疫情變化及實際需要啟動執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7684 號函及本府 109 年 2 月 27 日府人考字第 1090274951 號函諒達。
二、各機關應依前項函示確實規劃應變措施,並視疫情變化及實際需要啟動執行。
三、另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 109 年 3 月 14 日,將全球未列旅遊疫情建議之國家均提升至第一級,返國入境後應落實 14 天自主健康管理,除因公出國者外,其請假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又為降低國內防疫負擔及避免影響機關人力調度,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類人員除非必要,應避免出國。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