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170275 號公告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 109 年 12 月 3 日南市政行字第 1091466570 號書函轉法務部廉政署 109 年 11 月 17 日廉政字第 10907018010 號書函辦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處於 99 年 11 月 29 日以工程企字第 09900450830 號及處會字第 0990006918B 號令修正發布「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其中第 3 條已刪除後段「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規定,參照其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對於未設政風、監察等ㄌ有關單位之機關,無需另為指定機關其他內部人員代替此一單位之監辦功能;機關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者,則無「有關單位」之適用。
三、「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辦理下列事項:(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檔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四)廉政宣導。(五)其他上級政風機構或各機關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尚無規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辦理採購監辦業務,且監辦採購涉及專業及法定程序,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無需指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