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公告 228686
一、依據本局 111 年第 2 次廉政會報及安全維護會報主席裁(指)示事項辦理。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下稱利衝法)第 2 條規定,本局所屬機關學校之公職人員包含:
(一)二級機關: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會計員、南瀛科學教育館館長、行政組組長(採購業務主管)及會計員。
(二)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園長、會計室主任或會計員(會計業務主管)、總務主任(總務組長)及事務組長(採購業務主管)。
三、為避免上開人員因不諳利衝法規定,誤觸法網而遭處鉅額罰鍰,爰彙整該法重要規範、判決、函釋及常見違法態樣,製作旨揭宣導資料,請協助轉知貴屬公職人員參用。
四、如有適用利衝法相關疑問,可電洽承辦人蕭小姐(公務電話: 06-2991111 分機 8887 ;網電: 99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