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機關學校教職員之兼職,請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請加強宣導,如有未合法兼職請於本(104)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規定如下:
(一)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 2 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
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 14 條第 1 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三)第 14 條之 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二、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部並訂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教師之兼職事宜,爰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點及第 4 點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三、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是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綜上,機關學校教職員之兼職,應確實依上開兼職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未合法兼職之情事,請務必於本(104)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
正本:臺南市南瀛科學教育館、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臺南市政府所屬
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5-06-18
08: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