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 89 年度(含)以前辦理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利率及 94 年度(含)以前辦理之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利率,自 105 年 7 月 6 日起業依規定由原年息 1.207%調整為年息 1.137%,另本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利率自是日起同時配合調整為年息 1.137%,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營建署 105 年 7 月 12 日營署財字第 105291057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灣土地銀行臺南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