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已改為職務加給,是否列為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內涵疑義,依教育部函釋均不得納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8 月 22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111969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本局會計室、本局人事室 2016-08-24 16: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