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13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1995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 年 3 月 25 日局給字第 09700611701 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交通路程時間仍需執勤),
不得請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3 年 3 月 23 日八十三局考字第 09070 號書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6-12-20
13:3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