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 105 年 12 月 28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28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626 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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