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規劃 2017~2019「健康 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請查照並轉知同仁踴躍利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7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63375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人事總處為促進公教員工自主健康管理,並確保合作醫療院所健檢品質,邀請符合資格之醫療院所(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為優等以上;花蓮、臺東及離島地區評鑑為合格以上)以新臺幣 3,500 元規劃健檢方案。適用人員範圍包含現職員工、退休人員及其眷屬,多數特約醫療院所並同意將服務於公部門的志工納入適用對象。欲使用旨揭方案時,請逕洽特約醫療院所先行預約,並攜帶健保卡、現職服務證或退休證明、志工服務手或眷屬關係證明文書前往。旨揭方案之特約醫療院所及其提供之方案相關資訊,請逕至公務福利 e 化平台(網址: https://eserver.dgpa.gov.tw )公教健檢專區,或本府人事處全球資訊網/權益 e 點靈/健康檢查專區( http://personnel.tainan.gov.tw/list.aspx?nsub=L0A100 )查詢。
三、前往旨揭健檢方案特約醫療院所實施健檢之同仁,如同時符合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以下簡稱本府健檢補助原則)規定者,得檢據向人事單位申請健檢補助。惟如符合本府健檢補助原則資格之同仁,不於前述特約醫療院所實施健康檢查,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22 日公保字第 1041060454 號函(如附件)規定,須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查詢網址: https://goo.gl/MkeS2W )實施一般健檢,始得檢據申請健檢補助。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7-01-03
08: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