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奉派於週一至週五出差執行公務,於該段期間前後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或出(回)國路程中
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者,尚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13 日函釋所稱假日奉派出差實
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無法適用該函釋就假日行程核予補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39252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本府前以 105 年 12 月 19 日府人考字第 1051287369 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13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1995 號
函釋諒達。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7-03-09
07: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