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屏東縣政府及澎湖縣政府「106 學年度一般地區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需求彙整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 106 年 5 月 4 日屏府教學字第 10614524200 號函暨澎湖縣政府 106 年 5 月 5 日府教學字第 1060904239 號函辦理。
二、依「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規定,商借教師條件為「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 5 年以上、最近 2 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現仍在職者。」其餘相關內容請自行查詢參閱。
三、貴校倘有教師符合商借條件(資格請貴校自行審查)且有意願商借,並經貴校同意者,請填列「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屏東縣、澎湖縣所屬偏遠及離島地區學校服務需求申請表」並檢具申請人合格教師證影本,於 106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前函報本局(逾期逕視為無意願免回復),申請表電子檔及掃描檔請先傳送至 wolf08120852@tn.edu.tw ,俾便憑辦。
四、檢附「屏東縣、澎湖縣 106 學年度一般地區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需求彙整表」及「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屏東縣、澎湖縣所屬偏遠及離島地區學校服務需求申請表」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局課程發展科 2017-05-16
10: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