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師於學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後,嗣分別於例假日前後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之例假日應否按日扣除薪給,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069171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乙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