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業經總統於 106年 8 月 9 日制定公布,其中自本條例公布日施行相關規定(條文)之執行細節,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年 8 月 3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21793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停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選擇書一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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