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銓敘部函以,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以下簡稱酒駕)之決心,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務人員勿酒駕,若有違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考績及懲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彙陳銓敘部 108 年 2 月 26 日部法二字第 10847466971 號書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杜絕酒駕為政府之重大政令,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亦屬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爰請各機關應確實並加強宣導公務人員應以身作則、禁止酒駕,確保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謹慎勤勉之規定。公務人員倘有酒駕甚至肇事行為,除違反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外,各機關亦應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損害程度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等,依考績法相關規定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行政懲處,俾維護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各處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