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 4 點,
並自 108 年 5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8 年 5 月 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33634 號函辦
理。
二、行政院考量農曆除夕及春節係國人最重視之民俗節日,為
紓解年節交通疏運並帶動消費、促進觀光,爰增訂旨揭要
點第 4 點第 2 項規定,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
上班日為放假日。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