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1 點、第 5 點、第 6 點及附表,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8 年 10 月 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52101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 14 日修正為 10 日。
(二)放寬國民旅遊卡消費應與休假勾稽之限制,惟仍應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使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三)未具休假 10 日資格者,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 1,600 元計算;休假資格在 5 日以下者,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逾 5 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 2 日者,酌給相當 2 日休假補助,屬自行運用額度,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四)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五)珠寶銀樓納入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並將儲值性商品納入休假補助範圍。
三、檢送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1 點、第 5 點、第 6 點、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臺南市政府第二官方語言專案辦公室、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