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 Q&A ( 108 年 10 月修訂,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轉知並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10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800452102 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 108 年 10 月 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52101 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1 點、第 5 點、第 6 點及附表,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人事行政總處修正旨揭 Q&A ,並同步上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及國民旅遊卡網站最新消息。至「檢核使用系統相關事項」及「不合格交易相關事項」將另行函知。
三、因應前揭規定修正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配合宣導相關事項如下( Q.02.13 ):
(一)強制休假日數由原 14 日調整為 10 日,雖放寬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不限於休假日,惟仍應休完應休畢日數,至年終未休畢者視為放棄,且應注意遵守辦公紀律,不得於執行職務期間刷卡消費(詳見 Q.02.06 )。
(二)當年未具休假 10 日資格者,按其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 1,600 元計算發給休假補助費,補助總額在 8,000 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其餘則屬觀光旅遊額度(詳見 Q.02.02 、 Q.02.03 )。
(三)當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 2 日,酌給相當 2 日之休假補助費,屬自行運用額度;惟任職之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補助者,已核給之部分應予扣除,避免重複支領補助。並請向是類同仁宣導務必申辦國民旅遊卡,以維權益(詳見 Q.02.04 )。
(四)增列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係以某段連續期間使用情形計費,仍不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申請休假補助費(詳見 Q.02.01 )。
(五)跨年度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依其實際刷卡消費日期之年度請領該年度之休假補助費,不得擇一年度請領(詳見 Q.02.11 )。
(六)因新制放寬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請宣導消費前應先至國民旅遊卡網站查詢是否為特約商店,或致電特約商店洽詢,以利申請休假補助費。
四、國民旅遊卡新制相關辦理方式應注意事項擇要摘列如下:
(一)國民旅遊卡政策宗旨為兼顧「提振國內觀光」、「促進內需消費」及「鼓勵公務人員休假」,公務人員出國旅遊之機票及國外旅程相關消費,因與上開政策宗旨未合,均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 Q.01.09 )。
(二)公務人員如與特約商店串通真刷卡、假消費,請領休假補助費,一經查獲,除涉及詐欺取財、偽造文書行為,應依刑事法令處斷外,將依公務人員懲處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及追繳已請領之休假補助費( Q.02.10 )。
(三)其餘未列事項仍請務必詳閱 Q&A ,以利作業順利進行並維護同仁權益。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