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自 108 年 11 月 4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4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7086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臺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