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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9-11-14 | 點閱數: 252

主旨: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自 108 年 11 月 4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4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7086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臺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pdf
    1)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pdf
  • 行政院函.pdf
    2) 行政院函.pdf
  • 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pdf
    3) 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pdf
  • 修正對照表.pdf
    4) 修正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