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得予以調降為「任職滿 5 年,年滿 56 歲」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2 月 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80168421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文影本一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