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自 109 年度起,配合行政院將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 14 日調整為 10 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 10 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 11 日,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日數調整請於不增加原編列之人事費預算內執行,並鼓勵所屬公教人員休假,以維護工作、家庭及身心健康之平衡。
二、至本府警察局、消防局所屬警消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除應休畢 10 日之外,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覈實核發。
三、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 109 學年度起實施。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臺南市政府第二官方語言專案辦公室、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