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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20-02-02 | 點閱數: 217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有關公務人員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給因應措施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 109 )年 1 月 30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6831 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年 1 月 27 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如附件),依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一)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二)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三)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 14 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四)無症狀但有「湖北省」旅遊史者:應實施 14 日健康關懷(居家檢疫),核給公假。惟疫情指揮中心前已於本年 1 月 25 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省,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五)中港澳入境者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 14 日健康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六)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施 14 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七)中港澳入境但無症狀者:得依請假規則以事、病、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八)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請假規則,以家庭照顧假辦理。
三、另為慰勉參與防疫工作人員之辛勞,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4 點第 1 項及第 5 點有關時數及人員規定之限制。
四、各機關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比照前開規定辦理;各級學校教師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