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再任有給職務係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是否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第 1 款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 月 3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002716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文影本一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