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市府 115 年 1 月 5 日府人給字第 1141813237 號函及 115 年 1 月 5 日府人給字第 1141813913 號函,有關行政院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及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之規定,並皆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事宜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之相關計畫,鼓勵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生育,減輕育兒經濟負擔,以發給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予以協助。
二、符合規定之公保被保險人依公保法規定請領之公保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時,以公務預算發給差額補足至 10 萬元,並委託公保部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
三、另考量上開補助為公務預算,爰配合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之規定,於配偶依社會保險及相關法令請領生育給付及相關補助費用低於上數補助表之補助金額時,始得申請期間之差額。
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