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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5-09-01 | 點閱數: 252

主旨:公務人員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防疫工作,依據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應予公假登記,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7 月 21 日部法二字第 1043993003 號書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辦理,惟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查旨揭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07-27
08: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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