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保險費率調整為 8.83%,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保險費率分 3 年逐步調整至 13.4%,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 104 年 7 月 28 日部退一字第 104399984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至於依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 48 條規定,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之保險費率,俟該修正條文施行後,亦應比照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保險費率釐定,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銓敘部刻陳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定之,俟兩院會銜發布後,另函轉知。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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