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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5-09-01 | 點閱數: 350

主旨: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應至衛福部評鑑為合格之醫院、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辦理,始得依規定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公保字第 104106035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為兼顧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品質及便利性,放寬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並溯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另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各機關辦理 104 年度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無須限定受檢之醫療機構範圍;並以 104 年為過渡期間,各機關辦理 104 年度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如有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於前開指定醫療機構診所實施健康檢查者,其檢查費用得予從寬補助,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勿再前往非經本會同意放寬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以免衍生費用無法補助問題。
三、衛福部評鑑為合格之醫院、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名單,得至本府人事處網站查閱或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及勞動部網站查詢,或至保訓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
四、檢附「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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