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名稱修正為「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訂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為增列校長申請在職進修之要件及程序,並配合教育部就進修期間不得兼任研究助理及不得赴大陸地區進修等相關函釋修正本要點,要點名稱同時修正為「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二、檢附「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法制處(含附件)、本局人事室(含附件) 20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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