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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5-10-31 | 點閱數: 158

主旨: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畢事、病假,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得於每月 1 日額度內,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惟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9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15378 號函辦理,檢附前揭銓敘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09-22
07: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