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畢事、病假,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得於每月 1 日額度內,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惟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9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15378 號函辦理,檢附前揭銓敘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09-22 07: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