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之配偶請領撫慰金之權利,若確係因犯罪所衍生之法益,基於公序良俗、社會公平正義之維護,該配偶應不具請領撫慰金之權利;惟對於遺族殺害公務人員不得請
領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及撫卹金規定,均以「故意」犯罪為認定要件,有關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配偶因過失致該退休公務人員死亡者,仍得准其申領撫慰金,請查照。
擬辦: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0 月 20 日部退二字第 104403012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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