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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5-11-08 | 點閱數: 180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退休案經權責機關審定後,機關依規定致贈紀念品,以其贈與契約已成立,縱事後該公務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倘無得撤銷贈與契
約之法定事由,尚無須繳回,請 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0 月 27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50255 號函轉准法務部 104 年 10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403512380 號書函辦理,檢附前揭函影本一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主計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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