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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與性平法第15條第4項所定之產檢假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日,再重複申請「產檢假」5日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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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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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消息
| 2015-06-14 | 點閱數: 272
主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 8 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與性平法第 15 條第 4 項所定之產檢假 5 日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其給假日數業已優於性平法規定,故不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 日,再重複申請「產檢假」5 日之疑義;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6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043983157 號書函辦理;併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公務人員因懷孕身體不適或產檢需要,仍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產前假」8 日,尚不受勞動部令釋所稱,經擇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得變更之限制,亦不另核給 5 日產檢假。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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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釋示有關發生於95年底至99年間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案件,嗣於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發布後,始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案件,得否適用本辦法及10年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
法令
家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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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消息
| 2015-06-14 | 點閱數: 256
主旨:教育部釋示有關發生於 95 年底至 99 年間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案件,嗣於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發布後,始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案件,得否適用本辦法及 10 年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6 月 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53164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本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其服務學校及幼兒園應為該教師延聘律師,…。」第 13 條規定:「(第 1 項)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每案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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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規定解釋令
法令
家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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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消息
| 2015-06-14 | 點閱數: 221
主旨:轉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 15 條規定解釋令,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6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73334A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係屬性工法第 2 條規定適用之人員,復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現行產前假 8 日即得以時計,爰不因旨揭令釋所提請假單位以「半日」或「小時」而有所受影響;另私立學校教師之產前假係由學校自行訂定,惟不得違反性工法及旨揭令釋等相關之規定。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勞動部解釋令影本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5-06-09 08:58:22
轉知修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以下簡稱考核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令
家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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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消息
| 2015-06-14 | 點閱數: 251
主旨:為使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之管理法制周全,並兼顧是類人員工作權益保障,修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以下簡稱考核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本次考核要點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修正行政規則名稱。 二、修正規定第十點,統一用語。 三、修正規定第十一點第二項及第三項,參酌銓敘部 100.04.27 部法二字第 1003341545 號函釋意旨,配合修正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安胎事由所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及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上述銓敘部函釋意旨,將不得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明文排除,以保障約聘(僱)人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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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解釋令。
法令
家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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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消息
| 2015-06-14 | 點閱數: 191
主旨:轉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解釋令,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6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40069402C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解釋令影本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5-06-05 11:57:
轉知104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
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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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消息
| 2015-06-14 | 點閱數: 196
主旨: 104 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 104 年 5 月 27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356461 號公告為新臺幣 2 萬 5,000 元以下,檢送行政院公告影本 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400356462 號函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財政處、臺南市政府主計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06-01 15: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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