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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5-06-19 | 點閱數: 383
主旨:各機關學校教職員之兼職,請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請加強宣導,如有未合法兼職請於本(104)年 6 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規定如下: (一)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 2 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 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 14 條第 1 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三)第 14 條之 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二、復... 觀看完整文章
研習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5-06-16 | 點閱數: 322
主旨:臺南市國際英語村-博愛村 104 年度暑期公務英語一日遊學進修推廣活動於 104 年 8 月 13 日至 104 年 8 月 18 日舉行, 7 月 10 日截止報名,請各機關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東區博愛國民小學 104 年 6 月 10 日博愛小教字第 1040621467 號函辦理。 二、參加對象:以臺南市各公務機關員工及學校教職員為對象。 三、遊學人數:每梯次約 40 人(20 人以下不開班)。 四、遊學時間: 104 年 8 月 13 日(四)至 8 月 18 日(二),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4 時。 五、遊學報名:遊學申請請各機關統一報名(各機關報名人數不到 20 人者可報名,將由英語村協調其他機關合併參與學習),相關報...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5-06-14 | 點閱數: 21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e 等公務園學習網」與「地方行政研習 e 學中心」、國家文官學院「文官 e 學苑」、臺北市政府「臺北 e 大」及高雄市政府「港都 e 學苑」等 5 個數位學習平台,均已建置公務倫理相關課程,請教師同仁踴躍上網學習。
法令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5-06-14 | 點閱數: 264
主旨:銓敘部修正「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 104 年 5 月 29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5 月 29 日部銓三字第 10439723582 號函及 104 年 5 月 29 日部銓三字第 10439723581 號令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除遂行機關業務外,尚有避免長期代理之用意,請各機關處理職務代理事宜時,應確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修正「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計修正第 2 點、第 3 點、第 5 點、第 6 點及第 11 點等 5 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依法先行停職人員所遺業務納入職務代理之範圍(第 2 點)。 (二)一級單... 觀看完整文章
法令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5-06-14 | 點閱數: 273
主旨:函轉教育部 104 年 6 月 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40067271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 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6 月 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40067271E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旨揭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李璟倫專員(聯絡電話: 02-77365926)。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課程發展科 2015-06-11 13:30:46
法令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5-06-14 | 點閱數: 310
主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 8 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與性平法第 15 條第 4 項所定之產檢假 5 日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其給假日數業已優於性平法規定,故不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 日,再重複申請「產檢假」5 日之疑義;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6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043983157 號書函辦理;併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公務人員因懷孕身體不適或產檢需要,仍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產前假」8 日,尚不受勞動部令釋所稱,經擇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得變更之限制,亦不另核給 5 日產檢假。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 觀看完整文章
法令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5-06-14 | 點閱數: 292
主旨:教育部釋示有關發生於 95 年底至 99 年間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案件,嗣於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發布後,始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案件,得否適用本辦法及 10 年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6 月 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53164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本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其服務學校及幼兒園應為該教師延聘律師,…。」第 13 條規定:「(第 1 項)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每案不得超... 觀看完整文章
法令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5-06-14 | 點閱數: 244
主旨:轉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 15 條規定解釋令,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6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73334A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係屬性工法第 2 條規定適用之人員,復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現行產前假 8 日即得以時計,爰不因旨揭令釋所提請假單位以「半日」或「小時」而有所受影響;另私立學校教師之產前假係由學校自行訂定,惟不得違反性工法及旨揭令釋等相關之規定。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勞動部解釋令影本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5-06-09 08:58:22
法令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5-06-14 | 點閱數: 286
主旨:為使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之管理法制周全,並兼顧是類人員工作權益保障,修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以下簡稱考核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本次考核要點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修正行政規則名稱。 二、修正規定第十點,統一用語。 三、修正規定第十一點第二項及第三項,參酌銓敘部 100.04.27 部法二字第 1003341545 號函釋意旨,配合修正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安胎事由所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及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上述銓敘部函釋意旨,將不得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明文排除,以保障約聘(僱)人員之... 觀看完整文章
法令 家誼 - 人事消息 | 2015-06-14 | 點閱數: 214
主旨:轉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解釋令,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6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40069402C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解釋令影本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5-06-05 11:57: